潮汕星河奖基金会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
(草案)
第一条 潮汕星河奖基金会监督委员会是潮汕星河奖基金会的临督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保证基金会资金的合即使用;保证和维护五项奖评审的公正性,确保潮汕星河奖的权威和声誉。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会的章程,对评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由理事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理事组成。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连聘连任。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职权:
(一)监督评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及工作人员对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汁审委员会执行汁审下作条例情况。发现不不公正之处,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并责令其改正;
(三)监督财务委员会执行财务工作条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委员会提出,并责令其改正;
(四)监督星河奖基金会发放资助金的情况。发现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申报请理事会减少、停止或追回资助金;
(五)受理对基金会评审工作、资金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投诉。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通过下列方式履行职权: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评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
(二)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或工作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督委员在执行职权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二)建议理事会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三)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 向理事会提出其它建议。对问题严重的,应向理事会作出项报告,由理事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潮汕星河奖基金会理事会。
潮汕星河奖基金会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草案)
第一条 潮汕星河奖基金会评审委员会是潮汕星河奖基金会的评审机构,向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并报告。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能是全面、严慎、公正地审定五项奖的获奖者,确保潮汕星河奖的权威和声誉。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任务:
(一)根据基金会章程,制订和修改潮汕星河奖评审工作条例和各项奖的评审标准;
(二)制订年度评审方案,报请理事会批准:并组织完成每年一次的潮汕星河奖评审工作;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由各项奖评审组评出的年度潮汕星河奖获奖名单及等级并予公布;
(四)聘任星河奖五项奖评审组成员, 并组织其开展活动;
(五)检查、指导各地的评审活动,注意搜集和及时处理社会各界对评审工作的意见;
(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评审制度,提高评审质量。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评审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和上管领导13至15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委员由主任提名,理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连聘连任;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道德、学业、科技、文学艺术、体育五个专项奖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对口评审:
(三)各评审组由各项奖有关的专业人员7至9人组成;组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委员兼任,副组长及其成员由组长提名,评审组成员由评审委员会聘任。任期二年,连聘连任。
第五条 本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潮汕星河奖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潮汕星河奖基金会理事会。
潮汕星河奖基金会财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潮汕早河奖基金会财务委员会是潮汕早河奖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机构,向理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为保证基金会基金的合理使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基金会章程和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财务委员会设主任—名,副上任、委员若干名,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连聘连任。
第四条 财务委员会的职能:
(一)负责基金会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保持基金不断增息;
(二)编制基金会午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提出年度获奖奖金等级标准。
第五条 本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潮汕星河奖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