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汕星河奖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潮汕星河奖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推动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奖励在品德、学业、科技、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潮汕优秀青少年,鼓励、引导青少年沿着有德、有识、有为的方向发展,使之成为振兴中华、建设潮汕、造福社会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来源于海内外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汕头市金环路时代广场西侧潮汕星河大厦8楼,邮政编码:515041。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第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涉外活动和设立专项基金时,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时,也将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设立品德、学业、科技、文学艺术、体育等5个奖项,该5项奖每年评定一次,主要奖励符合评奖标准的7至20周岁的在学优秀青少年。
第十二条 对历届获奖考上高等院校而家族经济困难者给予必要的资助,使之能完成高校学业。
第十三条 接受海内外各界知名人士委托,组织评审其指定的专项奖励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基金会设立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权力机构。理事会由5--15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连选可以连任。同时,理事会聘请汕头、潮州、揭阳三市相关单位的代表作为理事会成员单位的成员,参与各个评奖项目的评审事宜,并由理事会视情况决定列席相关会议。理事会下设监事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助学金委员会、秘书处和顾问小组。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会章程,审议和批准有关工作条例;
(二)聘请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凡捐赠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者聘为永远荣誉会长、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者聘为荣誉会长、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聘为名誉会长、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者聘为名誉理事);
(三)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通过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授予对基金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荣誉称号;
(六)审议和批准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内的各项工作计划和决定有关的重要事项。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和合并;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理事可免除责任。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和合并。
第十八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具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如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基金会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海内外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捐赠;
(二)以个人、团体或企业命名的指定用途的专项基金捐赠;
(三)基金的利息和其它合法收益。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慈善收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奖金,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
奖励和资助在品德、学业、科技、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潮汕优秀青少年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一次性涉及资金超过50万元的资助项目或投资活动;
(三)海外侨领、国内名人捐赠资金;
(四)以个人、团体或企业命名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和捐赠;
(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净资产6%。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2%。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本基金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的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教育基金会;
(二)捐赠给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慈善总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