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星河章程 | 星河流芳 | 星河新闻 | 关于星河 | 星河灿烂 | 星星之光 | 星河频道 | 星河心桥 | 星河互动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星河灿烂 >> 星河获奖者助学金
 


潮汕星河奖基金会获奖者助学金实施办法
潮汕星河奖基金会门户网站 http://www.xinghejjh.cn      来源: 潮汕星河奖基金会   提稿时间:11/27/2013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列表

潮汕星河奖基金会获奖者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鼓励潮汕星河奖获奖者克服困难、勤奋学习,早日成长为国家和社会有用人才,特设立潮汕星河奖获奖者助学金,以资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圆满完成学业。
第二条  潮汕星河奖基金会设立助学金委员会,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获奖者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助学对象
第三条  荣获过潮汕星河奖并已被高中、大学录取入学的学生(不含择校生和自费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本助学金:
(一)家庭收入低于广东省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线,生活确有困
难者;
(二)家长下岗或家庭发生意外变故,无能力承担上学费用,难
以继续学习者。
    第四条  申请本助学金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勤奋学习,品学兼优;
   (三)关心集体,生活俭朴;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五条  符合以上条件,已获得政府、学校或社会的助学金、奖学金,原则上不再资助;还有较大困难的,可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三条  助学金等级
 
第六条本助学金按高中、大学(含大专)分别评定;
(一)高中生助学金额为年助2000元;
(二)大学(含大专)助学金额为年助3000元,4000元,5000元。
第七条  研究生、非自费留学生有特殊困难的,可予特别补助。
 
第四章  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
 
第八条  符合助学金条件的获奖者可于每年4至6月份向学校所在地的星河奖分会提出申请。申请表由家长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居民委员会签具意见,加盖公章;星河奖分会负责审查,提出意见,报潮汕星河奖基金会助学金委员会审核、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经济情况,以及是否获得政府、学校或社会的助学、奖学情况。
第十条  各星河奖分会和助学金委员会在评审前应分别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可征询申请人所在学校的意见。
第十一条  每年评定发放助学金人数可占星河奖获奖者在学总人数的20%左右。
第十二条  助学金委员会评定公布后,由潮汕星河奖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研究适当方式,进行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暑假期间一次发放。
 
第五章         助学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四条  助学金由潮汕星河奖基金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自愿捐助和海内外热心人士、单位捐助。
第十五条  本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本助学金由潮汕星河奖基金会财务委员会和助学金委员会共同管理,并接受监督委员会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助学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起施行。如有需更改,经助学金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理事会批准,可以适当修改。

版权所有 潮汕星河奖基金会 Copyright@2001-2013  粤ICP备17037998号  公网安备 4405070200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