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星河辉勇师表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7年1月修订)
一、为做好潮汕星河辉勇师表奖(以下简称“师表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工作,根据《潮汕星河辉勇师表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凡潮汕地区(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从事基础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学校(园)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奖。
三、从事基础教育工作教龄的计算方法:以当年学生秋季入学的日期往前推算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
四.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优先推荐: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获得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成果奖,指导学生成长成才取得显著成绩。
(2)在当年度的教育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教书育人先进事迹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术推广、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热爱教育,矢志不渝地长期坚持在条件艰苦的山区、海岛、边远贫困地区的乡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
五、本奖项每年度授予90名左右,按照潮汕三市基础教育规模分配名额。其中,奖励山区、海岛和贫困地区教师的评审范围,仅限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公布的山区县、革命老区及贫困地区(不含县城所在地)的学校任教10年以上的在编在岗老师,每年的奖励名额由师表奖委员会通知各市。
六、本奖定于每年3月开始申报、评审,并于当年潮汕星河奖颁奖当日(8月20日)进行颁奖。
七、具体推荐办法:各学校根据师表奖条件,向区、县(市直)教育部门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师,由区、县(市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教育专家和潮汕星河奖基金会各区、县(市直)联络组组成的推荐小组初步审核筛选后,按一定的差额比例推荐人选报所属市教育局联同潮汕星河奖基金会分会组成的师表奖评审专家小组。
八、报送推荐材料内容及要求
(1)“潮汕星河辉勇师表奖评审表”原件1份(在原件上标明),复印件2份(均须加盖有关单位公章),每份贴一寸免冠相片1张。
(2)获奖项目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有关单位公章),各一式3份
(3)推荐要注重实绩,要求有具体、突出的事例,须有被推荐人2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附电子文档)。
(4)推荐单位报送时,应附学校对被推荐人800字左右的评价意见(附电子文档)。
(5)上述材料用A4纸打印,并按评审材料目录顺序整理编号,连同“潮汕星河辉勇师表奖推荐评审材料”封面装订成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推荐要实事求是,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推荐材料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或推荐材料内容不合要求者不予评审。
九、各市评审专家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拟定获奖人选。
十、每届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的聘任,由各市教育局联同各市潮汕星河奖基金会分会组织选定教育专家7人以上组成,并设主任1人。
十一、各市评审专家小组拟定的获奖人选须在本市登报公示满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听取各方意见。对有异议的拟定人选,由师表奖委员会会同所在市教育局、潮汕星河奖基金会分会组织复审。
十二、各市拟定的获奖人选名册连同每人一册完整的推荐评审材料,应于6月中旬前送师表奖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核对后报师表奖委员会批准公布。
十三、各市拟定的获奖人选,要统筹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园)的比例,向一线教师倾斜。同时,严格控制学校(园)领导干部数不得高于拟奖人选的10%,且拟获奖学校(园)领导一定要保持在一线任课。凡不符合要求者不予批准,名额不再递补。
十四、本奖采取差额推荐评选。被推荐者当年度未被评上的,可在下一年度补充新材料后参加新一届的评审。
十五、本实施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师表奖委员会及时组织讨论并作出决定。
十六、本实施细则由师表奖委员会负责解释。
潮汕星河辉勇师表奖委员会